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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律师事务所转让 西 安律所转让直接主任
发布时间:2024-07-19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陕西律师事务所转让 西 安律所转让直接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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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转让

没有司法局的处罚和投诉

注册时间满三年

场地到期可以迁走

主任和合伙人的变更时间可过渡

没有授信律师和行政

所以比较简单

详细沟通

除了“三宥”之外,自首也可以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据考证,我国自首制度的雏形出现于西周时期,秦汉时期逐渐发展,至唐代日臻成熟。唐律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已相当完备:从自首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条件到自首的适用范围、处理原则等问题,都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比如,自首的主体,唐律规定了“亲首”“代首”“为首”和“相告言”四种类型。“亲首”就是犯罪者本人亲自向官府交代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主体。“代首”是指委托他人代替犯罪者向官府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其主体可以是接受犯罪者委托的任何人。“为首”是指犯罪者的亲属到官府交代犯罪者犯罪事实的情况,无论罪犯是否知悉,都可认定为自首;而构成“为首”的亲属,唐律中也有专门限定。“相告言”是指依法没有检举揭发义务的人(主要指亲属)向官府告发犯罪人,亦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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