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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一家长沙的律所可见主任
发布时间:2024-08-04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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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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