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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上海律所 合伙人可给过渡时间
发布时间:2024-08-09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转让上海律所 合伙人可给过渡时间

转让上海律所 合伙人可给过渡时间

我们现在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转让

没有司法局的处罚和投诉

注册时间满三年

场地到期可以迁走

主任和合伙人的变更时间可过渡

没有授信律师和行政

所以比较简单

详细沟通

第二,透过同济个案可真实呈现1940年代后期法学教学政策的变化和法学院系的实际办学状况。抗战后期,国民政府教育部调整过去“限制文法,侧重实科”的政策,总结法学院科系设置存在的问题,推行新制法学院计划,即仿照医学院模式,拟将法学院分为两种:一是专研法学,不分学系;二是法律系外可设政治、经济等系,终“达到大学必有法学院,法学院必有法律系为骨干,乃至法学院专研法学,不设其他学系之目的”(朱家骅语)。为配合普设法院等人才急需,1943年设司法组,1945年设行政法组,后又增设国际法学组、理论法学组。在此背景下,1945年9月同济大学奉教育部饬令“为积极培植法律人才”成立法学院,先添设法律学系。同时增设法学院的还有浙江、河南、重庆、兰州等大学,都专重法律,不设政经等系。同济大学法学院于1949年9月停办,前后仅存4年。虽时间短暂,但法科办学略具规模,颇有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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