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质好的调解中心转让
调解中心是属于社区性质的政府机构。由司法局直接领导。主要功能是为分担直属司法机构民商事纠纷案件,包含但不限于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对纠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双方可接受的协议。
我们现在能协助成立/转让调解中心
司法局审批,民政局下证
经营范围如下:金融纠纷、其它民商事纠纷调解;接受司法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等委派、委托,调解金融和其他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承接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购买调解和相关服务。
可协助后续服务:
(1) 协调法院资源,将调解中心纳入到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认证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2) 协调法院授权调解中心开通具有法院外显的闪信功能
(3) 协调可以将法院线路外迁至我司调解职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该法第114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等相关规定,再结合本案84户村民和“某某果业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果乙方(“某某果业公司”)违约,乙方应赔偿给甲方(本案原告)半年的租金”的约定,故“某某果业公司”依法应当立即支付所欠84户村民的全部土地租赁费用,同时,“某某果业公司”还应当支付84户村民违约金,其具体金额为半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