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1108318
江西区域保险代理牌照转让 萍乡 收购找我
保险代理: 区域
转让: 收购
许可证: 牌照
报价: 712.00元/件
最小起订: 1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4-08-03 04:31
发布IP: 123.122.88.48
浏览次数: 7
手机号: 15001108318
在线咨询:
详细信息

江西区域保险代理牌照转让 萍乡 收购找我

如题,带保险中介许可证

业务范围:在江西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0万托管资金,15万保证金可直接置换

无诉讼、无处罚,非常干净,直接法人对接

详细的沟通

 考诸典籍,本案所涉“共犯罪”,其实是唐宋律前后相袭的共通规定。正如蔡墩铭先生所言,《唐律疏议·名例律》中“共犯罪”的规定与现代刑法理论中“任意共犯”的规定相似,《唐律疏议·卫禁律》以下各律中“共犯罪”的规定与现代刑法理论中“必要共犯”的规定相似。对于必要共犯,唐律通常规定所有参与人受同一处罚;对于任意共犯,唐律则规定不同参与人受不同处罚,所以有首从之分。

  在唐宋律中,关于“共犯罪”首从之认定,原则上“造意为首,余并为从”。但也有例外情形,在此特举两例。一是以身份的尊卑决定首从。如《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这说明,家族成员犯法,尊长负连带责任;如果是家人共犯,则唯尊长是问。二是以行为的重要性决定首从。如《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共盗者,并赃论。造意及从,行而不受分,即受分而不行,各依本首从法;若造意者不行,又不受分,即以行人专进止者为首,造意者为从”。这说明,如果“造意者”并无实行行为,且未参与分赃,则应以“造意者”为从犯,而不是一概将其认定为首犯。


相关产品
相关保险代理产品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光华路SOHO
  • 手机:15001108318
  • 联系人:王经理
产品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
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