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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区域保险代理牌照转让 咸阳 收购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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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河北西路相州(今河南安阳)有盗贼三人,盗魁是师父,另二人是徒弟。一日,三人抢劫一人家,邻里发现后持械驱散之。事后盗魁给徒弟下达指令,“自今劫人有救者,先杀之”,二人附和。另一日,三人抢劫一老妪,对其严刑拷打,以索要财物。老妪哀号,邻居不忍,前来劝说,反被徒弟二人刺死。事发后,河北西路相州法官陈安民拟判三名盗贼死罪,经河北西路提刑司核准,河北西路相州知州韩琦作出判决,“皆处三人死”。

  数年后,刑房堂后官周清听闻王安石立新法,谓“若刑房能驳审刑、大理、刑部断狱违法得当者,一事迁一官”,遂对相州群盗杀人案判决结果提出反对意见。周清认为,相州法官“皆处三人死”之判决违法,在本案中,盗魁造意,应为首犯,徒弟附和,应为从犯,且徒弟有自首情节,按律当减一等。经此驳议,事下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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