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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保险代理转让 直接法人
发布时间:2024-07-12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河 北保险代理转让  直接法人

河北保险代理转让  直接法人

如题,带保险中介许可证

业务范围:在江苏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0万托管资金,15万保证金可直接置换

无诉讼、无处罚,非常干净,直接法人对接

《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款规定,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措施的,开证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2.若开证机构不是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该备用信用证应由满足《通知》第六条要求的商业银行保兑,即应由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保兑。 3.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需要保兑的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应为再保险交易的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同时,根据《通知》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银行为备用信用证提供的保兑函,受益人应为再保险交易的境内再保险分出人。 4.具体办理以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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