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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险代理转让 直接法人
发布时间:2024-07-12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天津保险代理转让  直接法人

天津保险代理转让  直接法人

如题,带保险中介许可证

业务范围:在江苏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0万托管资金,15万保证金可直接置换

无诉讼、无处罚,非常干净,直接法人对接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定的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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