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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江苏保险代理 无 锡 法人对接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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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唐时期死刑继续缩减,在“德本刑用”“务在宽简”思想的指导下,唐代定律时大幅削减重罪特别是死刑条文,据沈家本统计,唐代死罪条款仅存233条,比隋律减少92条,比东汉时的汉律减少500条。唐代减少死刑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创设加役流,作为减死之罚,同时以配官为奴或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以往族刑连坐。

  宋代以后,“慎刑慎杀”理念仍占据主导地位,各朝仍重视死刑的立法控制,但随着封建王朝统治形势的不断严峻,与唐代相比较,死刑的数量有明显增长趋势。宋代律文基本因袭唐律,但敕令中死刑数目有所增加。明代《大明律》死罪262条,清代《大清律》增至441条,到清末激增至840条。

  除了在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审判程序中的“缓死求生”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这就是死刑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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