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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上海律所合伙人可过渡
发布时间:2024-07-28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转让上海律所合伙人可过渡

转让上海律所合伙人可过渡

转让上海律所

注册:2016年

组织形式:合伙制

律所情况:无处罚

合伙人的话有三个,可以先替换主任,剩余的两个合伙人给到一定时间的过渡区

在这期间收购方可以开展业务

行政人员没有,减少开支

场地可以迁走

 

所有的历史均由此展开

 

1983年,中国第一家称为“律师事务所”——“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诞生于广东。

 

中国商务律所的第一波发展浪潮,起源于体制内。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出台,规定“律师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以及“法律顾问处的性质为事业单位。”因此,法律顾问处便是现代中国律所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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