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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刑部侍郎吕坤专门有一篇《刑诫》,提出了“五不打”“五莫轻打”“五勿就打”“五且缓打”;以及“三又莫打”“三怜不打”“三应打不打”“三禁打”等。清朝的劝善书《文昌帝君功过格》中的“居官”功过格,也对慎用刑讯的“功”与滥用刑讯的“过”作了明确的列举,如“老幼勿打(一功)”“醉病弗打(一功)”“妇女不轻用拶子(一功)”;而“罪情未按,杖死一人(百过)”。这种功过“所以报应随之,不及其身,必及其子孙耳”。

  值得注意的是,劝善书中的这种慎刑观,并不仅仅是一种“说教”,而是有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些真实的事例为支撑的。其中为典型的事例,就是《太上感应篇》等劝善书多提到的西汉于公治狱的事迹。于公是西汉丞相于定国的父亲,据《汉书·于定国传》记载,于公为东海郡决曹(协助太守办案的官吏),有孝妇被诬杀死了婆婆,于公据理力争,但太守不听,于公愤而辞职。孝妇被冤杀后,郡中大旱三年。新太守上任后,于公说服太守替孝妇平反,并进行旌表,结果“天立大雨,岁熟”。于定国由一个县衙小吏一直做到丞相,后人认为是于公办案积德的缘故。宋人倪思的《劝积阴德文》就说:“于公治狱不冤,而子孙以兴。”

  明人袁黄的《了凡四训》(《阴骘录》)的“积善之方”中,也记载有两起因慎刑而福佑子孙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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